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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:证券公司、股权投资机构等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
北京商报讯5月7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,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,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,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,完善长期资本投早、投小、投长期、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,就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。
在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,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方面,提到金融机构、科技型企业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,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。
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,聚焦主责主业,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,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、股权、债券、基金投资、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,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。
具有丰富投资经验、出色管理业绩、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,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,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、扩募等。
此外,在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,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方面,央行及中国证监会提及,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,提升融资效率,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,灵活分期发行。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,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。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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